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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5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高市衛生局長期照護科何月霞技士
日期:2016-03-05 14:24:41 | 瀏覽次數:2476
主題: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受訪者:高市衛生局長期照護科何月霞技士
一、 醫療輔具為何:
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或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有裝配輔助器具之必要者,且符合第5條附表所列之輔助器具(以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為限)。
二、 何為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
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以下簡稱醫療費用),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且符合「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
三、法源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輔具區分為生活輔具及醫療輔具
生活輔具至社會局申請補助(共172項)
醫療輔具至衛生局申請補助(共16項)
五、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符合本計畫補助標準者為補助對象。
六、補助標準及項目:
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年限、功能或規格規範、醫療輔具評估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依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
七、申請流程:
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文件→審查申請文件及電腦審核→符合→通知核定補助→受理核銷文件→審查核銷文件→撥款補助
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表(申請人可上衛生局網站下載、或逕至戶籍地衛生所索取本表)
2.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4.中(低)收入證明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發還,無則免附)
5.診斷證明書(相關專科醫師並含有專字第號)
6.評估報告書(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相關專科醫師或相關治療師簽署)。
九、醫療輔具核銷時:
1.補助請款通知書
2.購買輔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自核定後六個月內)
3.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正本、影本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郵局、高雄銀行為佳)
5.租賃契約書影本、切結書(採租賃方式補助單、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者需檢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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