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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被遺忘的權利-談隱私權的重要性-高餐大高宜君老師
日期:0000-00-00 00:00:00 | 瀏覽次數:2537
主題:被遺忘的權利-談隱私權的重要性
講師:高宜君老師
樹德科技大學性教育推廣中心 學術顧問、高雄餐旅大學、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講師
透過短片媒體素材,讓民眾了解隱私的侵害風險,能認識隱私的法律保障與限制,增進對網路使用者保障穩私權益,進而提升個人隱私保護策略。
何謂隱私權?
所謂「隱私權」,我國民法最早是從「秘密權」這個詞開始發展,指的是「私生活或工商業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實,有不被人得知的權利」,並於1983年5月2日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將「秘密權」與「隱私權」同義。
而到2005年9月28日,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開始更深化「隱私權」的內涵,將「隱私權」之保護範圍,分類成兩種型態: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與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指的是: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民事法院的三種侵害類型分類:
近來民事法院實務上,基本上沿用上述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作為對隱私權保護範圍的界定,只是將隱私權的侵害類型更細分為下述三種:私生活的侵入、私事的公開、資訊自主的侵害。
私生活的侵入:,就像是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談話錄音、拍攝私人場域活動、在他人車上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竊錄他人幽會情節,未經同意破門而入等等。
私事的公開:就像是未經同意公開他人情書、日記、病歷、薪資、自拍性愛光碟。
資訊自主的侵害:就是在爆料公社爆料他人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家庭排行;洩漏個資,如住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及護照號碼等等。
有目標的監視逐漸變成全球性的群眾監視,它曾經專門用在公共領域,現在已滲透到我們的私生活裡。在家裡,我們已經無法關門或是拉上窗簾,因為,有一個隱形的眼睛已經住進我們的個人空間裡,透過連接裝置和遊戲、社群網站、智慧型手機、GPS和搜索引擎,我們的線上生活變成了資料。
一旦這些資訊被處理過後,我們的私生活在片刻內被剝得赤裸,更可怕的是,在國家安全的法規下,國安會、情報單位、反恐組織甚至警方,隨時隨地都可以合法的監視你,完全不顧你的隱私權,公民權益何在?
隱私還包含哪些型態呢?
根據美國UCLA法學院Jerry Kang教授的分類,隱私的意義包含三種型態,物理空間隱私(個人的空間和領域不受侵擾)、決定權隱私(個人擁有不被干擾的決策自由)、資訊隱私(個人有控制私人資訊流向的能力)。
資訊隱私,也跟近來許多事件有關,從臉書的劍橋分析事件、中國將人臉辨識技術用於監控人民、設置社會信用系統、台北市教育局人臉辨識技術應用於課堂點名的概念、申請美國簽證需繳交個人社群資料等等。
關於隱私的法律規定,可以瞭解隱私涵蓋許多層面。所以,有關隱私的權利,也就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之中。
而台灣的憲法中,雖然本文中沒有明確列出隱私的權利,不過在大法官第585號與第603號的釋憲中,都有提到隱私權是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而在大法官釋字第631號中還提到,憲法第12條關於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也是屬於隱私權的範圍。
不過,如果這些隱私資訊,可能涉及到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時,可能就不會受到保護。
雖然發布影片釐清謠言,與公眾有關。但是,在沒有經過他同意的情形下,公布他在校內的影片,也可能已侵犯他的隱私。
講師:高宜君老師
樹德科技大學性教育推廣中心 學術顧問、高雄餐旅大學、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講師
透過短片媒體素材,讓民眾了解隱私的侵害風險,能認識隱私的法律保障與限制,增進對網路使用者保障穩私權益,進而提升個人隱私保護策略。
何謂隱私權?
所謂「隱私權」,我國民法最早是從「秘密權」這個詞開始發展,指的是「私生活或工商業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實,有不被人得知的權利」,並於1983年5月2日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將「秘密權」與「隱私權」同義。
而到2005年9月28日,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開始更深化「隱私權」的內涵,將「隱私權」之保護範圍,分類成兩種型態: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與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指的是: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民事法院的三種侵害類型分類:
近來民事法院實務上,基本上沿用上述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作為對隱私權保護範圍的界定,只是將隱私權的侵害類型更細分為下述三種:私生活的侵入、私事的公開、資訊自主的侵害。
私生活的侵入:,就像是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談話錄音、拍攝私人場域活動、在他人車上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竊錄他人幽會情節,未經同意破門而入等等。
私事的公開:就像是未經同意公開他人情書、日記、病歷、薪資、自拍性愛光碟。
資訊自主的侵害:就是在爆料公社爆料他人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家庭排行;洩漏個資,如住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及護照號碼等等。
有目標的監視逐漸變成全球性的群眾監視,它曾經專門用在公共領域,現在已滲透到我們的私生活裡。在家裡,我們已經無法關門或是拉上窗簾,因為,有一個隱形的眼睛已經住進我們的個人空間裡,透過連接裝置和遊戲、社群網站、智慧型手機、GPS和搜索引擎,我們的線上生活變成了資料。
一旦這些資訊被處理過後,我們的私生活在片刻內被剝得赤裸,更可怕的是,在國家安全的法規下,國安會、情報單位、反恐組織甚至警方,隨時隨地都可以合法的監視你,完全不顧你的隱私權,公民權益何在?
隱私還包含哪些型態呢?
根據美國UCLA法學院Jerry Kang教授的分類,隱私的意義包含三種型態,物理空間隱私(個人的空間和領域不受侵擾)、決定權隱私(個人擁有不被干擾的決策自由)、資訊隱私(個人有控制私人資訊流向的能力)。
資訊隱私,也跟近來許多事件有關,從臉書的劍橋分析事件、中國將人臉辨識技術用於監控人民、設置社會信用系統、台北市教育局人臉辨識技術應用於課堂點名的概念、申請美國簽證需繳交個人社群資料等等。
關於隱私的法律規定,可以瞭解隱私涵蓋許多層面。所以,有關隱私的權利,也就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之中。
而台灣的憲法中,雖然本文中沒有明確列出隱私的權利,不過在大法官第585號與第603號的釋憲中,都有提到隱私權是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而在大法官釋字第631號中還提到,憲法第12條關於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也是屬於隱私權的範圍。
不過,如果這些隱私資訊,可能涉及到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時,可能就不會受到保護。
雖然發布影片釐清謠言,與公眾有關。但是,在沒有經過他同意的情形下,公布他在校內的影片,也可能已侵犯他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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